(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竹浓与张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竹浓,张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竹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竹林。上诉人张竹浓因与被上诉人张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