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9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兆斌,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