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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