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杰香与王伦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杰香,王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杰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伦芳。再审申请人林杰香因与被申请人王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林杰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林杰香2015年9月14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杰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