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仕平、张世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平,张世林,陈静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平,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张世林,男,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陈静员,男,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安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仕平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8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世林、陈静员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世林、陈静员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