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064号原告河南中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农行大道与工纬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明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亚飞,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中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在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饮料纸箱,至2012年5月28日,原告为被告供货三批,共计货款73403元,被告分两次支付40000元,剩余33403元,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中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牛姝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