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3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辩护人王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6月中旬某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至上海市青浦区某号102室金太阳酒楼员工宿舍,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置于其床铺双肩包内的��金人民币400元。二、2015年6月23时11时许,被告人章某至上述地址,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置于其床铺双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三、2015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某日,被告人章某至上述地址,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逯某某放置于其床铺上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四、2015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至上述地址,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放置于其床铺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10元。五、2015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至上述地址,翻墙进入屋内,因未翻到有价值的财物而未窃得财物。在离开该处时,被巡逻至此处并发现章某翻墙实施盗窃的社保队员徐某某、章某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因一般违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章某母亲已代为向被害人蔡某某、逯某某退出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某、逯某某、黄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已经着手实施本案第五节盗窃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部分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退出部分赃款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