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卫平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平,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95-1号原告:朱卫平。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宝云温泉别墅区西侧C型1-3层5号。法定代表人:黄焕锡,执行董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银行账号13×××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人民支行银行账号13×××4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银行账号10×××7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银行账号04×××23存款520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银行账号13×××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人民支行银行账号13×××4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银行账号10×××7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银行账号04×××23存款520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