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云英、王海、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云英,王海,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21号申请人周云英,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王海,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申请人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柯逢豹。委托代理人王海,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公司员工。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胡飚。委托代理人杨印,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申请人周云英、王海、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2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6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云英、王海、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6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