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苏娜、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娜,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娜,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平,社长。委托代理人:朱艳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苏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美术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娜申请再审称:(一)由于苏娜是从河南省金版图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版公司)调到河南美术出版社,在苏娜到了退休年龄、而美术出版社停发工资,不给苏娜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苏娜被逼无奈就与金版公司自愿达成协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金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苏娜是河南美术出版社的业务员。2010年11月26日,河南美术出版社发函称该笔债权归其所有,在苏娜讨要工资的时候又否认苏娜是其业务员。(三)苏娜提供新证据如下:1.苏娜与金版公司签订的协议,用以证明苏娜于2006年3月调入河南美术出版社,但和金版公司协商在该公司办理的退休手续。2.河南美术出版社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及金版公司社会保险证明,用以证明苏娜于2006年3月调入河南美术出版社。3.2013年4月12日录音书面材料两份,用以证明苏娜在河南美术出版社工作。4.金版公司起诉状及答辩书,用以证明苏娜在河南美术出版社工作,于2006年3月调入河南美术出版社。5.河南美术出版社证明、申请报告、退书清单,该出版社与安阳新华书店和洛阳龙门书店协议书,用以证明苏娜在河南美术出版社从事业务工作。综上,苏娜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已生效的(2011)金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苏娜从1993年起一直在金版公司工作。苏娜退休审批表显示,2012年2月苏娜从该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2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生效判决对苏娜主张与河南美术出版社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从苏娜退休审批表来看,苏娜与金版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河南美术出版社一审提供的河南出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工资发放表证明苏娜在此期间在该贸易公司工作。河南美术出版社和河南出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2007年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为苏娜发放工资的情况,说明苏娜在未与金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务。因此,生效判决未认定苏娜与河南美术出版社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三)关于新证据问题。从形式上看,苏娜提供的证据并非新出现或者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从内容上看,金版公司与苏娜签订的协议关于“乙方(苏娜)2006年3月调入河南美术出版社工作”的表述并未经过河南美术出版社认可。2008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虽以河南美术出版社名义出具,但未加盖该出版社印章或出版社人员签字。录音未经核实和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无法核实。金版公司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称与苏娜没有劳动关系,但落款日期为2012年的苏娜退休审批表记载内容显示,金版公司在2012年仍认可苏娜系该公司工人并同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苏娜提供的“申请报告”、“河南美术出版社证明”、苏娜签字的“图书购销合同”、河南美术出版社与安阳新华书店“协议书”显示苏娜于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间为河南美术出版社从事过图书销售工作,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2007年8月30日“退书清单”反映了红星书社向河南美术出版社退书的情况,缺少与本案关联性。因此,苏娜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综上,苏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