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正林与被告罗贵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林,罗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36-1号原告胡正林,女,汉族,1979年4月6日生。被告罗贵文,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林与被告罗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林现以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胡正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佳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