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米秋明与任孝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秋明,任孝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米秋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西高白村农民。被告任孝田,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西高白村农民。原告米秋明与被告任孝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秋明、被告任孝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秋明诉称,自2013年左右起,原告自行提供车辆为被告运输煤炭,由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义务后,被告未能如约全部支付原告运费,至今尚欠原告运费人民币11982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因原告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本就困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上述款项,导致原告现在的生活举步维艰,而且原告为了追偿该款项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共计人民币11982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任孝田辩称,欠原告运费款119820元是事实,同意支付原告运费款,但因为做买卖赔了钱,现在没有钱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原告米秋明为被告任孝田运输煤炭,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运费。2015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米秋明运费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伍佰贰拾元整(¥104520元)任孝田2015.4.19”。2015年8月27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米秋明运费款壹万伍仟叁佰元正(¥15300元)2015.8.27任孝田”。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19820元。经被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二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款是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且被告也认可欠原告运费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任孝田支付原告米秋明运费款共计1198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任孝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