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9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白庙,组织机构代码X2393745-3。法定代表人聂尚华,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于潜,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无业。西安市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于潜向西安市尚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其中2010年3月19日支付2500元,2010年4月19日前支付3000元,2010年10月1日前在西安市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了全部货款38500元的税务发票后,支付剩余货款5000元,双方债权债务消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2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