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相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