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相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