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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官江与周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陈官江。被告周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官江诉被告周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官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官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照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官江撤回对被告周照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陈官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