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城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鹏。被告: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某,地址:邹城市太平镇政府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1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