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拥政与吴高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政,吴高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拥政,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庆达,广西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高上(又名吴高善),农民。原告王拥政与被告吴高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庆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高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拥政诉称,2015年1月28日18点10分,2015年1月28日18点10分许,被告驾驶其号牌为C10683轻型厢式报废货车由恭城县往全州县方向行驶,至S201线74KM+300M路段时,行驶至左边车道,并与对向由原告驾驶的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上乘员王熙祖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认定被告吴高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乘员王熙祖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将原告的车辆拖至桂林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进行了打价,损失为62580元。原、被告均在该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名认可了该损失。尔后,原告的车辆交由上述公司进行了修理。修缮后,原告经与该公司讨价还价,该公司实收原告修理费(含税费)50000元。对于该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过交涉,被告口头答应如数赔偿,却不实际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王拥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公交认字(2015)第008号),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责任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3、桂林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报价单,维修费总计62580元,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被告吴高善在报价单上签名,其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桂林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帐单,费用5万元,拟证明:修理车辆的实际的费用;5、桂林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出的国税增值税发票一张,维修费42735.04元,增值税7264.96元,共计50000元。拟证明原告将50000元修车费用实际已给付桂林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被告吴高上(曾用名:吴高善)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7、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被告吴高上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高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报废机动车在行驶中越过道路中心线占左道碰撞原告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车辆损坏,被告吴高善在总计金额为62580元的被损车辆维修报价单上签名,表明其对原告维修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予以确认,被告应该赔偿其已确认损失范围内的实际维修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高上赔偿原告王拥政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高上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利平审 判 员 张爱军人民陪审员 唐 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登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