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詹慧与沈玉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慧,沈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詹慧,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沈玉和,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2)明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玉和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玉和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5)明执字第00132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友兵,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大张村杨平18号,身份证号码342327196603061413。被执行人:顾续红,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沿河街210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80215122X。本院作出(2012)明民一初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顾续红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续红的银行存款54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刘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