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赵庆明,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告原系丧偶。2000年9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顾家庭,拖欠房租以至于被房东扫地出门,在原告左膀骨折无钱医治的情况下,被告不闻不问,竟于2007年6月30日不辞而别。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23日,原告卢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卢某未能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准许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卢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