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定区委党校门前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碰撞。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发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进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