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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健华与薛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键华,薛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95号原告李键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纯林,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键华与被告薛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键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李键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姚坤林人民陪审员  邓卷卷人民陪审员  陈桂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