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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巩象洲、巩守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364-1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城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巩象洲。被执行人:巩守苓。被执行人:宋振玉。被执行人:巩象永。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象洲、巩守苓、宋振玉、巩象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标的与判决书中确定的具体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