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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新建、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兰,黄新建,余帅,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26-3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兰。被执行人:黄新建。被执行人:余帅。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杰,总经理。唐玉兰与黄新建、余帅、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玉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