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姜红英与方建康、吴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英,方建康,吴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0-1号申请执行人姜红英被执行人方建康被执行人吴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秋英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秋英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