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作厂、李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造厂,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7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刘亚文,行长。被告: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造厂。负责人:李林。被告:李林,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章爱珍,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萍,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凌红莉,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林,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造厂、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造厂、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安徽省祥宇耐磨合金机械制造厂、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