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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云,1960年12月12日,农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闫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秋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