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24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秀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梅,女,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呈达,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号楼3011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