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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贤勤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勤,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潘贤勤。被告:王辉。原告潘贤勤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潘贤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潘贤勤起诉称:被告王辉以做生意为由先后两次借款120000元。第一次借款后,归还20000元,并于2013年7月22日承诺归还本金及利息130000元,年底归还。逾期后,被告王辉只在2015年9月26日归还借款10000元,至今还欠借款120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辉未作答辩称。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王辉与吴永军一起至潘贤勤家,由吴永军出具借条向潘贤勤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个月,即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29日止。借款后,吴永军归还借款20000元。2012年1月13日,王辉出具借条向潘贤勤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4月底。逾期后,王辉未归还借款。潘贤勤向吴永军催讨借款,吴永军告知其出具借条的该笔借款尚欠40000元,经与王辉协商已转让给王辉,由王辉归还。随后,潘贤勤即向王辉催讨,王辉确认吴永军出具借条尚欠借款40000元由王辉归还。2013年7月22日,王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吴永军出具借条尚欠借款40000元和王辉本人出具借条所欠借款60000元以及连同借款利息30000元,共计130000元,于2013年8月底归还30000元-50000元,余款12月份归还50000元,余款2013年年底归还。逾期后,王辉未归还借款。经潘贤勤催讨,王辉于2015年9月26日归还借款10000元。王辉至今尚欠潘贤勤借款本息1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尚应归还原告潘贤勤借款本息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