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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缪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仲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