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缪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仲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