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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文华与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华,池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林文华,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培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红心,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华与被告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文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林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曹露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