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文华与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华,池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林文华,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培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红心,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华与被告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文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林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曹露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