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赵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赵文忠、郭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6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宋宝崧,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文忠、郭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文忠、郭丽珍、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忠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文忠所有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涌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