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明与陈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陈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刚之妻杜丽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