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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瑞珀与梁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51号原告:许瑞珀,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梁海林,女,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许瑞珀诉被告梁海林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瑞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瑞珀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许瑞珀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