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83号原告: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陶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培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董事长。原告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博胜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