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巩晓丽与被告吴西伟、夏春燕、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晓丽,吴西伟,夏春燕,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818号原告巩晓丽,女,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吴西伟,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告夏春燕,女,汉族,成年。被告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西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晓丽与被告吴西伟、夏春燕、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西伟、夏春燕、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晓丽撤回对被告吴西伟、夏春燕、众投普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