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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臣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张玉臣,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汽配城。代表人姚振华,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臣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张玉臣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