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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91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708号。受理日期:2015年10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陈银梅。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永春县。曾因提供电子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4年3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C261**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石龙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9.65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曾被行政处罚,且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