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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美翘与黄洪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海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641。委托代理人:李鸿明,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6710。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中山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后来双方分居,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半年,原、被告两人关系一直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儿子黄某乙自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现黄某乙仍在哺乳期,离婚后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刘某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本,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中山市×××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的事实。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张,以证明原、被告的户籍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复件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的事实;4、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黄某甲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开庭质证,因被告黄某甲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中山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婚生儿子黄某乙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14年9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事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2015年8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有一儿子,生活本应幸福。唯彼此之间未能相互信任、理解与忍让,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仍无法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儿子黄某乙的抚养问题。黄某乙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黄某乙年龄尚幼,离婚后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其抚养,合法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黄某乙的抚养费,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的相关证据,视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参照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黄某乙抚养费5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黄某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黄某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10日前支付儿子黄某乙抚养费500元给原告刘某。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玉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