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韩冰与马世正、侯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冰,马世正,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韩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世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候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候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马世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韩冰发现被执行人马世正可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