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与何世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943号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住所地奉节县岩湾乡作坊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5509-X。代表人马先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何世兴,男,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与被告何世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