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与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国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15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153元及利息,尚未支付41153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