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石大宾馆与刘卫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石大宾馆,刘卫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6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石大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扣新,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卫光(曾用名:刘伟)。申请人西安石大宾馆因与被申请人刘卫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49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以此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石大宾馆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石大宾馆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石大宾馆承担。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