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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四红与江阴市化学纤维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四红,江阴市化学纤维厂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崔四红。被告江阴市化学纤维厂,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卞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四红诉被告江阴市化学纤维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崔四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崔四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崔四红已预交),由原告崔四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