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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与樊欢龙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樊欢龙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李风罡,该行行长。被告樊欢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与被告樊欢龙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