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虞献群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虞献群,男。申请执行人姚明慧,女。申请执行人虞航,男。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虞献群,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董事长。虞献群、姚明慧、虞航与南京山水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宁裁字第207-09号裁决书:山水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虞献群、姚明慧、虞航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189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3809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山水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虞献群、姚明慧、虞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水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除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58号华门花园岭秀苑某幢103室及某幢102室、103室房地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上述房地产中的某幢102室正在本院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并拟以拍卖款清偿包括本案在内的债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山水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将用以清偿包括本案在内的债权,本案执行需等待另案财产处置的结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207-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