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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葛复一与赵永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复一,赵永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葛复一。被告:赵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复一与被告赵永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复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赵永县名下的房产(位于××房产,产权证号:鱼谷亭新民私字第××号)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永县名下的位于××房产(产权证号:鱼谷亭新民私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过户。二、查封葛军自愿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水产局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