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99、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巧峰、张娟诉逸马纵横科技服务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峰,张娟,深圳市逸马纵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99、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巧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逸马纵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玉琼。上列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工资、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407、406号仲裁裁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9308xxx0),冻结额度为26520.46元。2015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将两案执行款合计26520.46元付至本院。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407、40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由此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逸马纵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69308xxx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