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