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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正领与葛献斌、沈秀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领,葛献斌,沈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66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领,男。被执行人:葛献斌,男。被执行人:沈秀萍,女。刘正领与葛献斌、沈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献斌、沈秀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葛献斌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楼0110室(房产证号为20××2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限被执行人葛献斌、沈秀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