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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莲英与武汉金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莲英,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永,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号。负责人:张建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蔡莲英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金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莲英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莲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莲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百度搜索“”